一、适用范围
凡取得我市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或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市局票证中心申请鉴定。发票鉴定是指对发票原件的真伪进行鉴别。税务机关不受理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鉴定申请。
二、 依据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10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三、所需资料
1.《发票鉴定申请表》;
2. 申请鉴定发票原件;
3. 申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
4.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对部分无法当即做出鉴定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协助鉴定的除外)。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