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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

生产环节纳税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的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4.批发环节纳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除批发环节外,由于消费税一般只在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因此,为避免应税消费品在消费税纳税人之问流转时发生重复征税问题,一般准予扣除前面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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