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义: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提供资料:
1. 上期税审报告复印件
2. 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注册资金有增减变动提供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3. 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地税,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变更的提供变更登记时的批文)
4. 公司章程复印件
5. 年初,年末财务报表
6. 各类纳税申报表[期初(1月)、期末(12月)
7. 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盘点表
8. 工资表 (任选三个月以上已签名实发工资表,12月必须有。)
9. 年末最后2~3张收入发票
10. 购进材料的发票(1.6.9.12四个月)
11. 不合法凭证
12. 年初,年末银行对账单(年初一月(反映上年度12月所缴税)、年末12月(12月对账单在次年一月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