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注意就是捐赠时要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个人直接捐赠是不能扣除的。
二、根据现行法律,个人捐款给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募基金会及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时,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所以个人在捐款时最好向基金会确认其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可以咨询民政部门,每年都会公布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名单。
三、1、所谓的“减税”不是直接减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而是减少“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taxable income。分为全额扣除和部分扣除。
1.1 全额扣除属于列举式,即税法列举的才能享受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 部分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一定要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捐赠,直接捐赠给被受益人是不能享受免税的。
3、事先需要和税务机关确认,怎样的凭证可被作为免税认可?捐赠前和受捐机关或团体确认一下,能否获得可被税务局认可的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