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1、基本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代扣代缴的规定
1、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税款的手续费: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